地址:兴县-广东深圳宝安宝安大道旭生大厦4004号
联系人: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赵经理
公司名称: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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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面对全国处理:1、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2、市场调查分析3、婚姻家庭调解,婚姻挽救,感情挽回4、提供子女课外监护,危机处理5、谈判专家,各种事情谈判或调解等服务6、品牌维权,品牌维护,保证市场产品以国家标准进行,防止有假冒伪劣产品。承接全国业务由专业的团队和谈判专家为您进行全面的服务,诚信、合法、保密、打击邪恶、保护弱者,是我们的首要任务,确保您的经济损失降低。24小时为您提供全面、高效、准确的服务。全国均可提供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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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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